(一)特殊情形下消费税的计算
1.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税收入材料,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换、投、抵”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简称为“换、投、抵”),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卷烟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只适用于卷烟批发企业,企业批发给零售。(卷烟批发企业之间互相调拨销售卷烟不征收)。
4.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将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给消费者应税收入材料,消费税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加总计算。
(二)自产自用情形下消费税的计算
1.一般视同销售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不含换、投、抵)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当月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此处的组价为“自产自用组价”。
①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备注: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考试中会作为已知条件提供。
③从量计征:无须组价,直接按照数量计算消费税即可。
消费税视同销售情形和增值税对比总结如下: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消费税的代收代缴和纳税义务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委托方(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委托方有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补征税款。
受托方(加工方):代收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代收代缴义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对受托方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后续处理
(五)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按照如下顺序:
(1)先参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此处的组价为“委托加工组价”。
①从价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②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委托加工金银首饰: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先按受托方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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